跳至主要内容
顾问服务

工厂法规 顾问服务

本公司就佛历2535年(1992年)《工厂法》及其修正案的遵循事项,向工厂经营者提供咨询,并编制申请文件与说明文件,供经营者向工业厅或府级工业办公室递交。

本公司担任顾问角色:核查事实、检查文件是否齐全,并起草文件。递交申请与文件签署仍属工厂经营者的行为,法律义务由经营者承担。凡须由持证专业人员签认的部分,经营者须自行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人员。
服务范围

顾问服务 范围

  • 工厂类别与等级判定

    依佛历2563年(2020年)《关于工厂类别、种类及规模的部级条例》附表,判定经营内容归属的类别序号及所属等级——各等级的法定义务不同——并出具书面摘要。

    第1类 · 第2类 · 第3类
  • 工厂扩建与增加机械设备

    评估增加、更换或变更机械设备属于第19条的报备事项,还是构成第18条须事先取得许可的工厂扩建,并依主管机关所定清单编制齐备的申请文件。

    第18条 · 18/1条 · 19条 · 19/1条
  • 核查并补齐不完整的文件

    对照适用规定核查厂内文件,指出缺漏或不一致之处,并起草缺失部分,供经营者复核签署后递交。

    核查 · 起草 · 复核
  • 应对主管人员的命令

    收到第37条或第39条命令后,本公司核查事实与命令所述指控是否相符,拟定含时程的整改方案,并起草说明函供经营者递交。

    第37条 · 39条 · 第41条申诉
工厂扩建

增加多少机械设备 才须申请许可

增加或变更机械设备有两条不同路径:一条仅须向主管人员报备,另一条则须事先取得许可方可施作。选错路径不仅耽误时间,还可能构成违法。

使用在线工具计算
构成工厂扩建的机械马力门槛
原核准机械马力增加达到
不超过 100 马力50 马力
超过 100 至 500 马力100 马力
超过 500 至 1,000 马力200 马力
超过 1,000 至 2,000 马力300 马力
超过 2,000 至 3,000 马力400 马力
超过 3,000 马力500 马力
  • 第18条

    达到门槛——构成工厂扩建

    许可证持有人非经许可机关许可,不得扩建工厂。须提交申请(Ror.Ngor.3 表格)并取得许可后,方可施作。

  • 第19条

    未达门槛——属报备事项

    应于三十日内以书面向主管人员报备。须注意,此前依第19条已报备的增加量,将与本次增加量合并计算,用以对照扩建门槛,因此报备记录须完整保存。

  • 第19/1条

    增加相关联的经营项目

    如属与原工厂相关联的经营项目,且在原核准的厂区或土地上进行,应至少提前十五日报备。

  • 第18/1条

    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

    为治理污染或减少扰邻而进行的扩建,以及将原动力机或能源更换为效率更高者。

收到命令时

收到命令后应如何处理—— 法定程序顺序

佛历2535年《工厂法》就职权行使规定了先后顺序。厘清自身所处阶段,即可知道尚余多少时间,以及依法享有哪些权利。

  1. 第一阶段第37条

    主管人员的命令

    主管人员发现经营者违反或未遵守本法,或经营状况可能对厂内或邻近的人身、财产造成危险、损害或扰害时,有权命令停止违法行为,或于所定期限内改正、改善或使之符合规定。认为适当且经常务次长或其受托人核准者,得于整改期间加封机械,使其无法运转(第二款)。

    经营者应当采取的措施

    首先核对命令所载期限,随后拟定能证明在期限内确实完成的整改方案。

    本公司的角色

    核查事实与指控是否相符,拟定整改方案,并起草进度报告函,供经营者签署后自行递交。

  2. 第二阶段第39条第一款

    责令暂停营业的命令

    常务次长或其受托人有权命令经营者全部或部分暂停工厂营业,并于所定期限内整改,适用于两种情形:(一)经营者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遵守第37条命令;或(二)经营行为可能对厂内或邻近的人身、财产造成严重危险、损害或扰害。

    经营者应当采取的措施

    “故意”与“无正当理由”两项要件至为重要。如有证据显示已着手办理但因正当理由受阻,应搜集该等事实并向主管机关提出。

  3. 第三阶段第39条第二款

    恢复营业

    经营者于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使之符合规定者,常务次长或其受托人应命令其继续营业。因此,暂停营业命令并非终点,而是必须在其中拿出整改成果的时间窗口。

  4. 第四阶段第39条第三款

    关闭工厂命令

    未于所定期限内整改或使之符合规定者,常务次长或其受托人有权命令关闭工厂;如属第3类工厂,关闭命令并具有吊销许可证的效力。

第41条 — 申诉权

依第37条所作命令、依第39条第一款所作暂停营业命令,以及依第39条第三款所作关闭工厂命令,得自知悉命令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部长提出申诉,部长的裁决为终局裁决。

除部长另有命令外,提出申诉并不停止命令的执行。亦即申诉期间仍须先行停止营业,因此申诉与加紧整改必须同时进行。

第42条 — 由官方代为处置的情形

经营者不遵守第37条命令,且有官方应当介入处置的事由者,常务次长或其受托人有权指令代为进行整改。此种情形下,经营者须负担实际支出的费用,并按该金额加计年利率百分之三十的罚金。

第40条 — 命令的张贴公告

暂停营业命令或关闭工厂命令,由主管人员在该工厂显见之处至少三处张贴公告,并载明禁止厂内执勤人员、工人及一切相关人员为维持工厂继续营业而工作。

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说明,供理解参考,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,亦不对任何机关产生约束力。正式认定权属于工业厅及府级工业办公室。经营者应核对现行有效条文,并在正式递交前与主管人员核对文件。本页面如有歧义,以泰文版本为准。
顾问服务案例第39条第一款

工厂被责令暂停营业

本公司赴现场核查事实,将地下水、废气与废水的各项参数与法定标准比对,随后拟定含时程的整改方案提交经营者执行,并起草检测结果报告供经营者签署后向主管机关递交。主管机关审核后准予继续营业。

被责令的原因

  1. 01无正当理由而故意未于所定期限内遵守第37条命令
  2. 02废水或废气排放超过法定标准值
  3. 03污染处理系统未能按设计运行
  4. 04受到邻近社区关于气味或粉尘的投诉

处理结果

经营者在主管机关所定期限内恢复营业。

常见问题

常见 问题

“责令暂停营业”与“关闭工厂”有何不同?

二者是不同的命令,法律效果亦不同。责令暂停营业规定于第39条第一款,设定整改的时间窗口;在该期限内完成整改者,依第二款即可恢复营业。关闭工厂命令规定于第三款,适用于未按期整改的情形;如属第3类工厂,该命令并具有吊销许可证的效力。

申诉期限为几日?申诉期间可否继续营业?

依第41条,得自知悉命令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部长申诉,部长裁决为终局裁决。但除部长另有命令外,申诉并不停止命令的执行,因此申诉期间仍须维持停业状态。

增加多少机械设备算是工厂扩建?

取决于原核准的机械马力。原马力不超过100马力者,增加达50马力即构成扩建;门槛按档位递增,原马力超过3,000马力者为500马力。此前依第19条已报备的增加量,将与本次增加量合并计算后适用该门槛。

若不依命令办理,会有什么后果?

除可能被责令暂停营业或关闭工厂外,第42条另规定,如有官方应当代为处置的事由,经营者须负担实际支出的费用,并按该金额加计年利率百分之三十的罚金。

贵公司可否代为向主管机关递交?

本公司提供咨询、核查文件是否齐全并起草文件;签署与递交仍属工厂经营者的行为,法律义务由经营者承担。凡须由持证专业人员签认的部分,经营者须自行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人员。

需要详细洽谈?

请告知经营性质,以及命令中所载的期限(如有),以便首次沟通即能得出结论。

致电联系我们